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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一定负全部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8-01-26

现实中,出现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也是比较多的,通常人们也会认为这属于比较严重的情节,而在追究责任的时候处罚也比较重。但交通肇事逃逸的是否承担全部责任呢?相信很多人就不是很清楚了,下面就让庭立方小编来为你做介绍吧。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6.jpg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是否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就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解答如下:

1、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有逃逸行为,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人横穿马路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后事故责任认定在实践中比较复杂,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

(1)交通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确定当事人过错的,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2)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调查结果是双方均无过错,即意外事故,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3)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调查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重大过错,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4)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调查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很多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消极等待,而不是积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把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调查清楚,准确确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等到了事故认定做出后,一切悔都晚了!

对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如果事故受害人达到重伤程度,逃逸当事人就涉嫌交通肇事刑事犯罪的问题,人们习惯性地认为逃逸就负事故全部责任,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如果受害人确有过错,那么受害人也应承担相应事故责任,也就是要减轻逃逸方的事故责任。

二、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

(一)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案例1〉: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驮载其朋友刘某(二人均喝酒过量)超速行驶时,因路上颠簸,刘某从摩托车上跌落头部着地,致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而当时孙某对此一无所知,仍然继续驾车狂奔,直至被人发现将其截获。本案中,孙某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因其主观上对刘某坠地身亡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如〈案例2〉:司机宋某违章驾车,将一行人于某撞死,正当宋某对于某进行抢救时,于某的亲友及当地群众闻讯赶到,持械对宋某进行殴打。宋某被逼无奈,驾车逃离现场,直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这里有争议,有人认为仅仅将其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而实践中大多数并不拘泥于“事故现场”,而是与“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一并来考虑的,总之,要看具体情节。

综上可以知道,要是具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那么原则上肇事的一方需要承担全部责任,不过需要注意要是有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具有过错的话,则可以适当减轻肇事一方的责任。本篇文章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遇到更多的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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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出现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也是比较多的,通常人们也会认为这属于比较严重的情节,而在追究责任的时候处罚也比较重。但交通肇事逃逸的是否承担全部责任呢?相信很多人就不是很清楚了,下面就让庭立方小编来为你做介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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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是否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就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解答如下:

1、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有逃逸行为,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人横穿马路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后事故责任认定在实践中比较复杂,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

(1)交通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确定当事人过错的,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2)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调查结果是双方均无过错,即意外事故,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3)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调查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重大过错,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4)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调查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很多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消极等待,而不是积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把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调查清楚,准确确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等到了事故认定做出后,一切悔都晚了!

对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如果事故受害人达到重伤程度,逃逸当事人就涉嫌交通肇事刑事犯罪的问题,人们习惯性地认为逃逸就负事故全部责任,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如果受害人确有过错,那么受害人也应承担相应事故责任,也就是要减轻逃逸方的事故责任。

二、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

(一)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案例1〉: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驮载其朋友刘某(二人均喝酒过量)超速行驶时,因路上颠簸,刘某从摩托车上跌落头部着地,致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而当时孙某对此一无所知,仍然继续驾车狂奔,直至被人发现将其截获。本案中,孙某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因其主观上对刘某坠地身亡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如〈案例2〉:司机宋某违章驾车,将一行人于某撞死,正当宋某对于某进行抢救时,于某的亲友及当地群众闻讯赶到,持械对宋某进行殴打。宋某被逼无奈,驾车逃离现场,直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这里有争议,有人认为仅仅将其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而实践中大多数并不拘泥于“事故现场”,而是与“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一并来考虑的,总之,要看具体情节。

综上可以知道,要是具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那么原则上肇事的一方需要承担全部责任,不过需要注意要是有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具有过错的话,则可以适当减轻肇事一方的责任。本篇文章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遇到更多的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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