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于执行,就是权利人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法院先于执行,让被执行人预先支付权利人一定的财物。那么行政诉讼中先予执行应具备什么条件?对于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应注意哪些问题?下面,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因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的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诉讼制度。
该项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案件虽已受理,但尚未经法庭实体审判而先作出实体裁定责令义务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权利人履行义务,该裁定一经作出立即执行。其目的在于解决特定案件的当事人在生活和生产上的迫切需要,从而保障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生产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
二、行政诉讼中先予执行使用于哪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地48条地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邓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又称为先行给付,它是指人民法院载判决确定之前裁定由有给付义务的人,预先给付对方部分财务,或者预先为一定行为的诉讼法律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先予执行主要适用于控告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的案件。
抚恤金是指公民(军人、国家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等)因公或因病致残、死亡时,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发给死者家属或伤残者本人的费用。社会保险金是公民在失业、年老、患病、生育、工伤等情况发生时,向社会保障机构申请发放的社会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等。最低生活保障费是向城镇居民发放的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救济金。抚恤金是国家对于因公死亡的家属和伤残者的必要的生活帮助,以维持死者家属或伤残者的日常生活,是公民获得宪法规定的物质帮助权利的表现。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发放抚恤金是其应负的义务。所以,行政机关未依法给公民发放抚恤金,便是对公民权利的剥夺与侵犯,是一种违法行为。
三、行政诉讼中先予执行应具备什么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对公民先予发放部分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的行为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当事人不能以未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为由提起诉讼;
2、未依法法规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企、事业单位发给伤残职工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而企事业单位未大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3、起诉后,法院认为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四、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得裁定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只有在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负有给付、返还或者赔偿义务,先予执行的财产未申请人生产、生活所急需,不先予执行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有关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签,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及有关的案外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撤诉申请。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关于行政诉讼法先予执行的相关的问题,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在生活中遇到了迫切的需要,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于执行,但一定要满足行政诉讼中先于执行的条件。如果您还要任何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庭立方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