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监察委员会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司法厅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第一次联席会议纪要》相关内容的通知
吉监发〔2019〕6号
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市、各县(市、 区)监委、人民法院(含林业、铁路专门法院)、人民检察院(含林业、铁路专门检察院、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长白山开发区纪检监察工委、省检察院驻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委会检察室、长白山公安局、长白山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同意,对《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第一次联席会议纪要》(吉监发〔2019〕2号)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请在实际工作中注意使用,具体修改如下:
第一项 关于指定管辖问题
(一)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
1.商请管辖的时间。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需要跨地区起诉、审判的,一般应当在移送起诉20日前,由案件审理部门以监察机关的名义商请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指定案件的诉讼管辖地区。
第六项 关于补充调查问题
(一)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检察机关在作出退补决定前,应当由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和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进行沟通。需要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出具《退回补充调查决定书》并附补充调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案件,应当通过交办案件的检察机关退回同级监察机关补充调查。
监察机关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在补充调查期限届满五个工作日前将补充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交由案件审理部门审核。案件审理部门按程序报批后重新移送检察机关。
第七项 关于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问题
第三款:检察机关对于调取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材料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调取的材料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关联并确有必要的,应当通过案件审理部门同监察机关沟通协商。监察机关认为调取理由成立的,应当同意调取;认为调取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检察机关说明理由。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监察委员会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司法厅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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