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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执行信访工作机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01 18:44:10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执行信访工作机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16.04.28

· 【字 号】津高法〔2016〕67 号

· 【施行日期】2016.05.01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

正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执行信访工作机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津高法〔2016〕67 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关于加强和改进执行信访工作机制的规定(试行)》经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18日第12次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

联系人:张宇 联系电话:27508547

特此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 年 4 月 28 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执行信访工作机制的规定(试行)


为发挥我市三级法院对辖区内执行信访案件的监督办理职 能作用,改进我市法院执行信访工作机制,有效处理执行信访案 件,规范执行信访工作,妥善化解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执行信访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工作制度


第一条 执行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进行、分级负责、属地 处置、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逐级接访的制度。 坚持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办、 处理有据、答复及时”,促进案件高效有序执行。

第二条 执行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各院执行局(庭) 负责本院执行案件的信访工作,上级法院执行局负责监督和管理 下级法院执行局(庭)的执行信访工作。 执行信访工作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对全市 法院的执行信访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并纳入考核管理机制。

第三条 执行信访工作实行首办责任制。初访接待人或者初 信办理人对于执行信访事项要认真审查、登记答复,确保及时处 理执行信访案件。 第四条 执行信访工作实行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在发生执行 信访事件时,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及其所属庭室作为责任人和责任 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上报或按要求到现场处理,妥善化解矛盾。 对推诿拖延处置信访案(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倒查。各院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执行局长对本院的执行信访工 作负总责;执行庭长对本庭的执行信访工作负责。实行分管院长、 执行局(庭)长对重点信访案件包案制度。

二、机构职责


第五条 全市法院执行局均应当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执行信 访工作。暂时尚不具备设置专门机构条件的执行局(庭),应当指 定具体部门或具体人员负责执行信访接待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全市法院执行局(庭)专门机构负责本院执行案件 信访接待处理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确定本院执行局(庭)内部人员的信访工作职责,处 理本院执行信访案件;

(二)开设执行来访接待窗口并配备人员接待执行来访,接 访时间每周不少于一天;

(三)建立执行信访工作台账并按要求录入执行信访系统, 登记来信来访信息,包括来访(信)人姓名、时间、当事人信息 及承办人、案件的基本情况等;

(四)审查及处理信访材料,及时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五)研究、分析本院执行信访情况,按月、季度统计数据, 实行本院定期通报和考核制度;

(六)接收上级法院交办的执行信访案件,按照要求及时办 理并向上级法院报告情况;

(七)研究并制定本院执行信访工作方案,提出改进和完善 执行信访工作的建议;

(八)其他属于执行信访的事项。

第七条 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执行局负责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辖区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经信访接待处理后,信访人继 续向中级法院来访的,予以接待,对所反映问题进行甄别,必要 时进行转办、督办,予以监督和协调;

(二)建立辖区基层法院执行信访案件督办制度;

(三)协调辖区内跨法院间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

(四)规范与指导辖区基层法院执行信访工作;

(五)其他属于中级法院执行局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 市高级法院执行局负责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经中级法院接待处理的执行信访案件,信访人继续 向市高级法院来访的,予以接待,并对当事人反映问题进行甄别, 必要时进行监督和协调;

(二)负责对最高法院等机关关注的执行信访案件的审查、 交办、转办、督办及监督协调等工作;

(三)协调跨辖区法院间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

(四)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法院执行信访工作,建立执行 信访工作司法巡查制度,采取巡查、督办、通报等形式,督促全 市法院执行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五)负责全市法院执行进京信访通报核销工作,每季度对 全市法院执行信访案件进行专项核销和通报, 汇总相关材料报最 高法院;

(六)总结全市法院执行信访工作的经验,起草相关指导性 规范;

(七)其他属于市高级法院执行局负责的事项。

三、工作规程


第九条 初信、初访案件原则上由执行法院执行信访专门机构的首办负责人接待或回复。初信案件在登记后应当及时作出答 复。初访案件,能够直接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直接答复的, 应当说明原因,由首办负责人及时与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局(庭) 领导沟通商议,制定解决方案后由首办负责人及时予以答复。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执行信访案件可在受理后举行听证, 通过公开听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全 程记录听证过程,并纳入执行卷宗。 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符合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立案 标准的,首办负责人应当告知信访人提交书面材料,引导其依法 进入执行审查立案程序。 信访人反映执行法院消极执行、不规范执行、违法执行等, 请求监督纠正,信访理由成立的,首办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处理 意见并报执行局(庭)领导审批后,进行督办;信访事项确属无 理的,不予支持,并做好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发现信访人有 无理缠访或集体上访苗头的,应当及时控制并主动做好劝阻疏导 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并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执 行局汇报情况。 第十条 对重信、重访案件,由首办负责人结合反映的问题 对初次信访结论予以审查,认为结论正确的,做好信访人的释法 析理工作;如发现确有问题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执行局(庭) 领导审批后,将结果及时反馈信访人。对于符合终结条件的,向 本院信访部门提交信访终结报告,依法纳入信访终结机制。

第十一条 信访人越级信访的,向其告知应当逐级信访。如 信访人坚持直接向上级法院信访的,由上级法院登记后,交下级 法院负责接待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上级法院等机关关注或督办的执行信访案件,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案件进度及后续执 行方案形成书面报告,层报本院主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 加盖院章,并附卷内材料报上级法院等机关。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执行或消极、拖延执行上级法院督办 意见的,除予以通报批评外,必要时可以采取限期执行、提级执 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四、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实行执行信访通报制度,每季 度对全市法院执行信访工作进行通报,并对以下重点信访案件进 行专项通报:

(一)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数据库予以登记且未被核 销的案件;

(二)信访人采取极端方式上访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案件;

(三)多人多次的群访案件;

(四)信访人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上访的案件;

(五)信访人通过媒体、互联网等造成负面舆情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通报的重大信访案件。 对市高级法院执行局通报的重点案件,涉执行信访法院应当 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并将通报落实情 况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下级法院执行局(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 高级法院执行局将建议该院职能部门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并 对其相关领导进行约谈,必要时向该院党组进行通报,并通报全 市法院:

(一)对督办、交办、转办的执行信访事项不回复或者不及 时上报结果的;

(二)对市高级法院有明确处理意见的督办案件,无正当理 由不予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 对于失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执行人员,建议相关部门予以调 整岗位及党纪、政纪处分。 市高级法院执行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我市三级法院执行信 访工作考评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法院在接待处理执行信访中发现执行法官 确有违纪违法情形的,应当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通报,依照有关 规定处理。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起试行。试行前市 高级法院公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各院可以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执 行信访工作细则并报所属中级法院及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备案。 本规定由市高级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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