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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8 11:44:0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20.04.08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20.04.08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要点》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2020年上海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要点》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2020年上海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要点


2020年上海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总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围绕“抓重点、补短板、重协调”工作方针,着力抓规范、促精准、强队伍,努力推动上海法院刑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增强疫情风险防控意识,依法严惩涉“疫情”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1.增强疫情风险防控意识。“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把疫情防控作为特定时期人民法院的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刑事审判工作。

2.依法严惩涉“疫情”犯罪。落实依法严惩涉“疫情”犯罪精神,用好用足法律规定,在确保案件质量前提下从重从快惩处妨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违法犯罪。落实“一案一报一指导”制度,高中院加强个案指导协调,既不“拔高”,也不“降格”,依法办成铁案,确保办案质效。

二、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3.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厉打击渗透颠覆破坏、间谍、暴力恐怖、分裂民族、宗教极端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权安全。

4.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严惩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涉黄赌毒骗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5.依法严惩涉民生犯罪。严惩涉众型经济犯罪,严格落实“三同步”,切实做好审判、维稳、涉案财物处置等工作。依法稳妥审理好“联璧集团案”“阜兴集团案”“旌逸集团案”“善林系案”“资邦系案”等集资诈骗大要案,重点惩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严惩电信诈骗、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犯罪,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6.依法严惩腐败犯罪。加大对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力度,严格掌握和规范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巩固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

7.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秉承“打击就是保护”理念,严惩性侵害和暴力侵害、遗弃和虐待未成年人犯罪,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依法稳妥审理好各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三、依法严惩黑恶犯罪,深化“打财断血”“打伞破网”,打准打狠打出实效

8.从重从快惩处黑恶犯罪。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影响社会大局稳定、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黑恶势力犯罪,尤其挂牌督办案件,并深化“打财断血”“打伞破网”,打掉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

9.严惩“套路贷”犯罪。将开展惩治“套路贷”犯罪专项行动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起来,紧紧抓住“套路贷”三个本质特征即“行为目的的非法性、债权债务的虚假性和讨债手段的多样性”,依法认定“套路贷”犯罪,既要防止将高利贷当成“套路贷”犯罪打击的人为拔高,也要防止将涉黑恶势力的“套路贷”犯罪当成普通“套路贷”犯罪处理的人为降低,持续严打“套路贷”犯罪及其新变种犯罪。

10.提高打击精准度。依法认定黑恶势力犯罪,准确定罪量刑,落实“五个从严”即定罪从严、犯罪数额认定从严、犯罪组织认定从严、量刑从严、黑恶势力犯罪认定从严,确保罪罚相当,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

四、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人文司法,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刑事司法供给

11.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把握犯罪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

12.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对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如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对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做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

13.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寻衅滋事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刑事犯罪;坚决打击在企业建设发展或者市场竞争中的行霸、市霸等犯罪活动,为企业家正常经营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企业索贿、受贿以及市场管理中的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和激励创新,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

14.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对被依法羁押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企业家,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尽量适用非监禁刑,避免因不当适用监禁刑给企业经营造成困难。

15.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理企业家个人犯罪时,要避免随意牵连处置企业法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五、增强规范意识,落实规章制度,努力促进刑事审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16.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办理重大敏感涉众案件,既要严格落实“三同步”工作要求,也要对涉及审判、维稳、舆论引导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上级法院。办理新类型疑难复杂、可能导致适法不统一的案件,以及涉及不同法院审理的系列案件,要主动争取上级法院指导,上级法院要加强调研,及时下沉指导。

17.严格规范涉外刑事案件办理。“外事无小事”。严格落实关于办理涉外刑事案件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相关外事规定。受理涉外刑事案件后应及时上报高院刑庭和外办;如果案件敏感度“高”,还须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作出裁判。指定专项合议庭或专人,规范、严谨办理各项事务性工作;依法公正审理好每一起涉外刑事案件,持续维护提升国家司法形象。

18.严格规范延长审限案件办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需延长审理期限的,须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提前上报审批材料,并为案件流转预留合理时间,坚决防止审限即将届满甚至已经届满才予以上报等违反办案程序的现象发生。

19.推动在线庭审规范化常态化。为规范在线庭审,保障诉权,确保庭审的亲历性和对抗性,协调公安、检察、司法行政、律协等,及时制定在线庭审规范意见和操作手册,推动在线庭审规范化常态化。

20.规范醉驾等类案裁判标准。高院刑庭要抓好审判业务指导、专题审判调研、执法标准统一等工作,中院刑庭、少年庭要做好基层办案指导、辖区“改发”调研、典型判例研究等工作,基层法院刑庭、少年庭在完成审判任务的同时,及时向上级法院反映影响适法统一的突出问题。当前要着力促进醉驾犯罪、职务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涉支付宝等新型支付手段侵财犯罪等类案裁判规范,有效形成上海经验、规则和机制。

21.加强与规范办案中的沟通协调。办理重大敏感案件,要加强和规范法院内部间和上下级法院间的沟通协调,切实做好与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沟通,并充分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对涉及法律适用统一案件和不同法院审理的系列案件,必须在高院指导协调下统一裁判。为夯实案件的事实证据基础,要加强和规范与外单位的沟通协调,规范和完善“法检联席会议”和“法公联席会议”制度。对个别重大敏感案件,要及时启用会商机制。

六、增强精准意识,提升审判质效,实现办案的“三个效果”统一

22.始终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对死刑案件必须坚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和“零差错”;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要坚持疑罪从无,依法宣告无罪,不能作出“留有余地”的降格处理。加强重大案件证据合法性审查,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

23.注重规范科学量刑。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数额与情节并重、社会危害性与主观恶性兼顾,防止量刑僵化、机械化、唯数字论等不良倾向,实现罪罚相当。注重关联案件量刑平衡,防止轻重倒挂。对涉及不同法院审理的集资诈骗系列案,要在上级法院指导协调下做到量刑标准统一、量刑基本均衡。对外籍被告人裁量刑罚,既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也要适当考虑外籍被告人行刑的特殊性和外国刑法对有关犯罪的刑罚评价状况,凸显刑罚个别化,确保个案公正。

24.兼顾天理国法情理。刑法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确认。准确适用刑事法律,须兼顾天理国法情理即循天理、遵国法、顺人心,实现法理情的融合统一。对法与情之间容易产生或已经产生冲突的案件,要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既要以法为据,在众声喧哗中保持法治定力,也要以理服人,讲清“法理”“事理”和“情理”,增强文书的说理性。

25.准确拿捏宽严政策尺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适时适度调整从宽、从严对象、范围和力度,精准拿捏宽严尺度,在准确定罪量刑的基础上落实政策、体现政策,实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刑事政策精神,确保办案“三个效果”的完美统一。

26.规范审理“简案”精细审理“繁案”。巩固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效,对简案规范审理,防止任意和随意,做到程序简化、效率提高但诉权不减、质量不降;对繁案精细审理,推进和确定审理思路、要点和基本方法的品质化。

27.持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庭前会议规程、法庭调查规程和非法证据排除规程;建立健全证人出庭补偿和证人保护制度,力推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切实提高证人出庭作证比例;依法保障律师履职,强化辩护权。

28.大力推进“206系统”深度运用。落实《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电子卷宗“单套制”规定》《关于网上换押办理的工作规定》等指导文件,以科技助推刑事审判工作。指导黄浦法院以危险驾驶案件为切入点做好电子卷宗“单套制”试点工作,并适度扩大试点单位。指导黄浦、杨浦、松江三家法院做好网上换押试点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七、强化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过硬的刑事审判铁军

29.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成果,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司法领域意识形态绝对安全,确保刑事审判人员讲政治、顾大局、讲法治。

30.增强廉政风险防范意识。狠抓管理,严格落实“四责协同”。用好“上海法院审判执行监督预警分析系统”,强化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发出风险预警,制止腐败发生。优化随机分案机制,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最大限度防止法官和律师勾结以案谋私等问题。

31.有效提升司法能力。加强学习培训,通过多办案、办好案有效提升办理新类型、重大敏感涉众型及高科技、金融领域犯罪案件的能力。办理新类型案件,要善于辨法析理,形成裁判规则。有效提升舆情风险评估处置能力,对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强化舆情敏感意识,加强风险评估,注重舆论引导,通过科学合理的工作方式方法,尽量避开敏感点、降低风险点,确保案件平稳落地。

32.提升“四类案件”审判监管能力。院庭领导要全面有效落实司法责任制,正确处理放权与监督的关系。对重大敏感案件、可能引起舆情案件、拟宣判无罪案件、合议庭存在重大分歧的疑难复杂案件,必须坚持层层监督、全程留痕,确保放权与监督相统一,确保案件依法稳妥处理。

33.加强刑事审判力量。充实审判力量,优化队伍结构,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人才梯队,确保刑事审判工作可持续发展。注重审判业务专家和业务骨干培养,善于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着力为优秀人才成长营造良好氛围。

34.加强审判团队建设。根据案件特点和办案人数,进一步加强审判团队和专项合议庭建设,提升专业化水平。对高科技、金融领域犯罪案件较多的法院,可建立金融犯罪审判团队和专项合议庭,吸纳高科技或金融专业人才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

35.完善专业化考核机制。探索建立区别于其他业务部门的专业化考核机制,切实加大履职保障力度,增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吸引力。围绕“多办案、办好案”优化绩效考核指标,奖优罚庸,充分调动刑事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36.助推刑事审判人员遴选制度的完善。在司法体制改革实行高中院法官从下级法院遴选产生、法官助理到基层法院入额的大背景下,基层法院要加强人才培养,构筑人才“蓄水池”,高中院要加大刑事审判人才尤其是刑事法官的遴选力度,积极助推优化法官遴选条件,为构建科学合理、竞争有序的刑事审判队伍做好准备、打好基础。

八、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理,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7.积极制发司法建议。针对审理中发现的制度和监管漏洞,积极制发司法建议和审判白皮书。着眼扫黑除恶“长效常治”,深挖黑恶势力案件审理中反映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乱象、盲点,推动有关部门建章立制、整改落实,实现“办理一批案件、净化一方净土”的效果。对集资诈骗、“P2P”等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总结审判经验,分析研判犯罪原因,及时向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形成共治共管合力,健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

38.注重少年审判职能向前向后延伸。针对少年审判特点,积极做好庭前社会调查、法庭教育、判后帮教以及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宣传等活动,注重审判职能向前向后延伸,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帮助青少年犯顺利回归社会。

39.加大行刑衔接紧密度。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非法集资、破坏环境资源等违法犯罪,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紧密度,形成多方治理的合力。

40.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贯彻“谁执法、谁普法”。选取典型案例,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好新媒体、新技术,提高舆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涉黑恶犯罪,注重宣传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集资诈骗犯罪,注重宣传行为的非法性,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对涉“疫情”犯罪,注重弘扬主旋律,从而明规则、引导向,传播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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