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19.08.02
· 【字 号】赣高法〔2019〕97号
· 【施行日期】2019.08.02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赣高法〔2019〕97号
全省各级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刑事案件请示答复的工作程序,省法院经研究制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正确、及时地指导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严格规范刑事案件内部请示的工作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请示答复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只能就刑事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向省法院请示。
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法律适用问题,必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明确提出倾向性意见。
基层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遇到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问问题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请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需要向省法院请示的,可以向省法院请示。
第三条 报送请示的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由报送法院负完全责任。
第四条 请示仅限于上下级法院内部。请示的问问问问题涉及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存在原则分歧的,应当报请当地党委政法委协调,并附政法委的协调意见。
第五条 中级法院请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请示文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1)基本案情;(2)请示的问题;(3)合议庭意见;(4)审判委员会意见。
书面请示材料应当报送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并附审理报告(审理报告中的定案证据须标明证据所在的案卷册页);
请示一般应当同时报送案卷材料。
第六条 中级法院关于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统一报送省法院立案一庭。
第七条 省法院立案一庭应当在收到中级法院请示材料之日起三日内统一编“刑他”字文号进行立案。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请示由省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团队审理;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的请示由省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团队审理;其他刑事案件的请示由省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团队审理。
第八条 请示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办结,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
第九条 省法院决定再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请示的中级法院。
第十条 对中级法院请示案件的答复,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请示问题已经有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经合议庭研究后由主审法官电话通知请示法院,不作书面答复;
2、对需要书面答复的请示案件,合议庭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书面的答复意见报请团队长审批,团队长同意合议庭决议的,由团队长报告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签发答复意见;团队长或者分管院领导意见与合议庭决议不一致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一次,必要时可报刑事综合审判团队召集专业法官会议研究;经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分歧仍然较大的,应当报请分管院领导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涉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赣高法发〔2014〕17号)第四条规定的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中级法院应当就贯彻执行请示案件的答复情况书面报告省法院刑事综合审判团队。
第十二条 省法院刑事综合审判团队应当定期将刑事案件的请示答复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全省各级法院通报。
第十三条 涉及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请示答复工作,原则上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省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的请示,由各刑事审判团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请示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进行。
向最高人民法院的请示,使用原案件编号,由刑事综合审判团队审核。
第十五条 刑事大要案的请示、报告问题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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