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传票(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
传票(存根)
(刑事案件用)
案 号
( ) 字第 号
案 由
当事人姓名
工作单位或者住址
传唤事由
应到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应到处所
备 考
审判员
书记员
年 月 日
本联存卷
人民法院
传票
案 号
( ) 字第 号
案 由
当事人姓名
工作单位或者住址
传唤事由
应到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应到处所
注意事项:1.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
2.被传唤人应携带本传票报到。
3.被传唤人收到传票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审 判 员
书 记 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联送达被传唤的当事人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传唤当事人时使用。
二、如有其他事项,可在注意事项栏内续写。
三、人民法院的院印,应当加盖在末行年月日处。
四、本样式为填充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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