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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5 11:37:54
人民法院证据收据(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
证据收据
(刑事案件用)
( ) 刑 字第 号
序号
证 据 名 称
是否原件
件数、页数
备 注
提供上列证据的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收到上列证据的书记员或审判员签名:
收到上列证据的时间: 年 月 日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订,供人民法院在收到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据出具收据时使用。
二、证据收据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卷,一份交给提供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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