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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保护同犯罪作斗争的干部和群众的安全的通知》

发布时间:1983-11-23 16:05:22

公安部关于保护同犯罪作斗争的干部和群众的安全的通知

(1983年11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自各地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统一行动以来,犯罪分子受到很大震慑,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的日益增多。截止十一月中旬统计,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已达××多名。但是,也有极少数犯罪分子,顽固对抗,采取恐吓威胁检举人或公然行凶等残暴手段,向勇于同犯罪作斗争的干部和群众进行报复。

八月二十六日,江西湖口县流氓团伙分子吴玉祖等三人,因逃避搜捕,潜藏在县玻璃厂吴犯的哥哥家中,当听说是被玻璃厂工人聂政向县公安局告发的消息后,于当晚去厂里用乱石将聂砸死。

八月二十八日,在派出所民警搜查盗窃犯姚志勇家时,杭州市明园居民区治保主任胡国梁,曾作为见证人在场。姚犯于传讯回家后,将胡一家四口全部砍伤。九月十四日,云南昌宁县弯甸区小街子购销店职工曾生茂,因与盗窃团伙关系密切,被派出所传讯。当日深夜曾犯窜回购销店放火,烧毁店内全部物资,造成损失二万多元。曾犯放火后服毒自杀死亡。

九月十九日,湖北黄陂县横甸公社的盗窃抢劫犯冯福生,在公社传讯时伺机逃脱,后持菜刀窜入揭发其罪行的社员黄金育家,砍死黄妻,砍伤黄及其女儿后逃跑。九月二十一日,湖北郧阳地委礼堂放映员张建刚,因有流氓斗殴行为,在这次打击行动中被传讯过,张怀疑是地委礼堂负责人周四维告发,用触电的办法将周害死,并挖掉双眼,弃尸于水沟中。

九月二十七日,主动向我公安机关报告“二王”踪迹的广昌县民政局干部刘建平收到一封署名“佐罗分队”的匿名信。信中威胁说:“现在向你发出死亡通知书,宣布你死刑,时间将在一年之内,并把你分成八段”,“如果你逃走,将杀你的全家”。

另据各地报告,已发现多起被拘捕的犯罪分子扬言逃出去报复杀人,有些被处决的罪犯家属声称找有关人拚命。还发生犯罪分子阴谋爆炸公安机关和向烧水锅炉投毒暗害民警的案件。

上述这些情况说明,极少数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还没有完全打下去,必须引起足够警惕。对这类报复案件如不迅速果断处理,不给予犯罪分子以迎头痛击,势必妨害和影响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不利于当前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深入开展。因此,各地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同时,要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切实保护好揭发检举犯罪分子的干部和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为此: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教育干警,必须充分认识保护检举、揭发和证实犯罪的干部和群众的安全,使之免遭犯罪分子报复,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是人民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要立即主动会同当地基层党的组织,依靠广大群众和治保会、内部保卫组织,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要细致地做好揭发检举人的思想工作,为他们排忧解难,鼓励他们继续同坏人作斗争,并使他们安心地进行生产、工作。

二、县市公安局和城乡公安派出所,都要了解和掌握揭发检举人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同时教育他们提高警惕,遇有恐吓和其他危险情况要及时向本单位党政领导、治保组织和公安机关报告,以便公安机关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对于扬言报复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处决的罪犯家属,要加强教育和控制工作,必要时要采取果断的处置。

三、严厉打击搞恐吓、伤害等报复活动的犯罪分子。一经发现这类案件都要列为重大刑事案件,组织力量,及时侦破,并对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四、在当前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全体公安干警都要加强敌情观念,提高政治警惕性,坚决同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严防犯罪分子报复破坏。如果由于政治上麻木不仁,工作上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犯罪分子乘机逃跑,或抢夺枪支、行凶报复,给国家财产和人民安全造成新的重大危害的,要追查失职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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