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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13:17:30

依照《刑法》第447条的规定: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要俘虏”是指:(1)俘虏中的敌方中、高级军官;(2)掌握重要情报的敌方机要、保密、警卫人员;(3)为侦察敌情而专门抓获的俘虏;(4)掌握我军重要情况的俘虏人员等。

“私放俘虏多人”,是指私放俘虏三人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因收受贿赂或贪图女色私放俘虏的;因私放俘虏暴露我方重要情况的;为俘虏提供逃跑条件或者财力、物力予以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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