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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15:52:05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情节严重”,根据军事审判实践的经验,主要是指多次泄露军事秘密的;机要、保密人员泄露军事秘密的;明知是应当保守的重要军事秘密竟在公共场所高谈阔论而泄露的;在战斗或者其他危急的情况下,为了个人安危竟不履行保守国家军事秘密的职责义务而丢失、遗失重要军事秘密文件、材料、实物的;由于泄露或者遗失重要军事秘密而使国家军事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等等。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里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泄露了大量军事秘密的,造成核心军事秘密的泄露,造成了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情况。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适用本罪时,应正确对待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差别。行为人犯罪时,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对其应负的刑事责任有重大影响。刑法虽然将故意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规定在同一条文中,而且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但在具体适用上应注意加以区别。如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对故意泄密应从严,过失泄密应从宽;在决定刑罚时,对故意泄密应从重,过失泄密应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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