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18:15:33

依照《刑法》第369条第2款规定,犯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战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69条第2款、第3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把握犯罪情节。

“造成严重后果”,是成本罪的要件,具体是指因过失损坏行为造成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效能的;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的;造成人员伤亡的;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特别重要或者大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效能的;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致使国家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根据《解释》,过失损坏军事通信“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2.严格执行战时从严原则

战时犯本罪的,首先要考虑在法定刑内从重处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