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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暴动越狱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01:45:31

依照《刑法》第317条第2款的规定,犯暴动越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适用《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划清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恰当量刑。“首要分子”,是指在暴动越狱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的”,是指在暴动越狱过程中表现积极,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参加的”,是指在暴动越狱犯罪中只是被动参加,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按照法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这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适用时要特别慎重,严格掌握适用死刑的条件。所谓情节特别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暴动越狱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的,如致多人死、伤,众多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脱逃;抢夺监所的武器、弹药,占领监所与司法机关对峙的;扣押监管人员作为人质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的;社会影响特别恶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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