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312条的规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5.实施其他掩饰、隐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的量作了如下补充规定: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在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涉及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或者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及其收益的;(2)以两个罪名并列定罪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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