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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7 02:04:21
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符合本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300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2.符合本解释第3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300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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