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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三、四款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03:56:37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量刑: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根据刑法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依本法第234条的规定处理: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构成侮辱罪的量刑: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侮辱行为,构成侮辱罪的,依本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上述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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