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198条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自然人):
量刑档次
|
对应情节
|
有关概念解释
|
备注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金
|
数额较大
|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1.犯本罪必须并处财产刑。
2.犯本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只能并处罚金,不能并处没收财产。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
(1)数额巨大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关于“数额巨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其他严重情节,尚无司法解释规定。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
(1)数额特别巨大
(2)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关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其他严重情节,尚无司法解释规定。
|
适用《刑法》第198条时,应当注意:
1.正确把握信用证诈骗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关于保险诈骗数额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自1996年12月16日起实施以下简称《诈骗案件司法解释》)曾作过明确规定。现因该解释所依据的979年刑法已经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被1997年刑法所吸纳,故解释的依据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仅1997年刑法的作出解释,对其他类型的许骗犯罪解释,均未作相应的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时,所有的诈骗犯罪均统一称为诈骗罪,因此,该解释中关于保险诈骗犯罪的有关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依然可以司法实践中参照适用。
《诈骗案件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关于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目前没有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巨大经济损失的;给保险公司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多次保险诈骗的;保险诈骗的犯罪集团之首要分子;等等。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当综合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诸多方面后全面加以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是指因其诈骗造成受害人的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的;造成特别严重的声誉、经济影响的;属于惯犯、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严重情节的;等等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2.注重财产刑的适用
保险诈骗犯罪是图利型犯罪,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应当注重同时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刑法对金融犯罪都规定了财产刑,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判处。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情节,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对于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对于本应并处的罚金刑原则上也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对财产刑的适用应当注意,对自然人犯本罪和单位犯本罪处罚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主刑方面两者没有区别,但是财产刑是有区别的。对自然人必须并处罚金。而单位犯罪,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没有罚金的规定。这是金融诈骗罪中,唯一对单位犯罪不对直接负责任的主定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人员处罚财产刑的情况。3.关于规范化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不高,最高司法机关还未能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量刑规范化方案,有待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各高级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适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的量刑规范化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