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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15:47:52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六万以上不满两百万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自然人犯本罪,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对于罚金的数额,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主要根据行贿的数额和情节来确定。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由刑处罚,主要根据职责权限的大小和在行贿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确定。

3.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本条第3款对本罪的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作了特别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是指行贿人在行贿行为未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行贿行为的,也即在行贿行为未被追诉前有行贿自首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里,不管犯罪轻重,只要有自首行为的,均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对分化瓦解贿赂犯罪分子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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