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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物品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16:30:1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以车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数量达到本规定第82条第2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2.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82条第2款第(1)项至第(5)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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