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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二、三款 强迫卖淫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22:57:42

(冀)立案标准

(一)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77条修改为:[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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