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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植物罪

发布时间:2020-06-08 00:39:0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71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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