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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17:00:35

刑法》第120条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附加刑的适用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司法实践中可根据制作、散布的图书、音像制品等物品的数量,讲授、发布信息的次数和数量,宣扬、煽动的内容、场所和对象范围,以及引起恐怖活动发生的现实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进行衡量

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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