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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17:42:44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狄罪的,依第103条规定从重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6条、第113条第2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本罪规定了两个档次的法定刑,要根据不同情况,正确适用。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煽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行重大的,是指直接进行煽动活动,对多人多次进行煽动,或因煽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2.依照《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应当在《刑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的两个档次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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