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4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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