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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发布时间:2020-06-08 00:51:2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5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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