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8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取宫内节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2.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的;
3.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4.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5.非法获利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