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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发布时间:2020-06-13 16:36:10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33条的规定,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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