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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发布时间:2020-06-13 16:39:09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29条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的;

2)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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