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初期,口罩十分紧俏,一些不法之徒发布虚假信息,从中诈骗钱财。11月13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诈骗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一年七个月,并处人民币二万元;责令李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29300元,返还相关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4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害人陈某欲购买口罩,被告人李某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骗取口罩款15300元。4月13日,被害人张某欲购买无纺布,李某在没有无纺布货源的情况下,骗取15000元。同年6月30日,李某被群众扭送至当地公安。案发后,李某退还被害人陈某口罩款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如上判决。
认定诈骗罪不需要处分意识
处分行为是诈骗罪的必备构成要素,也是诈骗罪区别于的关键特征,但处分行为是否要求处分意识,则存在根本分歧。我国多数学者坚持处分意识必要说,但是此说面临的问题是,其内涵不清晰,内容不明确,难以实现其作为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个别化功能,不能明确区别诈骗罪和盗窃罪。诈骗罪的认定不需要受骗者具有处分意识。从受骗者的角度看,诈骗罪的核心要素包括两方面内容,即错误认识和处分行为。错误认识体现了作为诈骗罪不法特征的交往沟通的过程,处分行为只要求受骗者客观上直接转移占有,便体现了诈骗罪的自损性特征。根据处分意识不要说能更加简明地认定诈骗罪,其结论更符合人们对诈骗罪的常识性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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