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利用手机游戏充值系统漏洞获利370余万元,90后男子陈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至法院。2020年11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方指控,2017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利用被害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苹果客户端手机游戏的充值系统漏洞,实现在支付单笔、少量货币的情况下对游戏账户进行多次、反复充值,并以此收取游戏玩家的费用,共计获利3744200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检方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其他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第285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陈某表示认罪伏法,愿意在能力范围内退赔被害单位损失。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具有坦白情节,且愿意退赔损失,但被指控的金额应以实际获利为准。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庭审中,双方针对被告人的供述、证言、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充值数据、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属于情节犯。在刑法理论中,情节犯由两方面的要素构成,一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违法行为,二是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程度,需要动用刑罚予以惩治。前者规定的是行为违法性的“质”,后者规定的是行为危害程度的“量”。情节犯就是这个“质”与“量”的统一。本罪名中“情节严重”就是对构成本罪社会危害性“量”的规定。因此,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与否,是区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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