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何某犯,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4日,侯某甲因想吸食毒品,便联系侯某乙(两人均己作行政处罚)购买冰毒,侯某乙随后电话联系何某(时在岳阳)后从其手中购得450元冰毒,并以500元价格卖给侯某甲,何某则委托的士司机吴某将冰毒带给侯某乙。在支付15元车费后,侯某乙拿到冰毒并与侯某甲两人吸食。次日,侯某甲再次通过侯某乙从何某处购得430元冰毒,何某将冰毒送到了侯某乙的家中。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何某自动向岳阳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何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二次贩卖少量毒品给吸毒人员,其行为已触犯,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何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处理。
贩卖毒品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类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即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贩卖毒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能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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