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底”通常是指,长期潜入犯罪团伙内部的警察的别称,但你听说过犯罪分子在警方的“卧底”吗?身为一名辅警,却在协助查禁辖区内犯罪时,甘当犯罪分子的“卧底”,向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
11月10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钟某红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端午节前,被告人钟某红经人介绍认识了开设赌场的钟某祥,后商定利用被告人的辅警身份及日常参与治安巡逻、协助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便利,为钟某祥开设的赌场“看路”,即当被告人平时带队巡逻时,避开钟某祥开设赌场的地点,或被人举报时向钟某祥通风报信,由钟某祥按赌场每经营一天付给被告人好处费200元。
2016年5月至次年12月期间,被告人钟某红日常带队巡逻时,有意绕开钟某祥开设赌场的村庄;或获悉有人举报、派出所出警巡逻时,通过拨打电话或发送微信信息给钟某祥等,致使钟某祥等人逃避了公安机关的查处。为感谢被告人为其开设赌场提供的关照,其间钟某祥多次向被告人支付好处费共计37200元。被告人收取上述好处费后用于个人消费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红身为负有协助查禁辖区内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开设赌场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告人还为此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7200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还构成受贿罪。
鉴于被告人钟某红案发后能积极退出全部受贿违法所得并主动预缴部分,且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具有坦白、余罪自首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钟某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7200元。
受贿罪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表现上,有两项内容
1 、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商业银行利用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向申请贷款的单位或个人索要好处费、回扣等。索取,是指主动向他人索要;收受是指非主动地接受;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至于是否实现了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影响本罪成立。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索取、收受他人大量财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l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B、强行索取财物的;C、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这些行为是通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但是他们是在单位的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因此,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单位受贿行为。
2 、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如果国家机关、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索取、收受的财物不足定罪标准,并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应按一般单位受贿行为对待,不宜按犯罪处理。另外,对于实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也不宜按犯罪论处。对于收受回扣和手续费在帐上记载的,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二)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单位。它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能成为的主体。这是因为,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性质和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中的地位,他们违背自已的职责,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并利用国家给予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就会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并使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受到严重侵犯,败坏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比团体的声誉,并会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目的。单位受贿罪的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法人整体意志的体现。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