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湖南沅陵一涉野生动物案主犯被判徒刑十年半 罚金18万

发布时间:2020-11-20 15:19:25

 近日,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沅水环境资源法庭审结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石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被告人向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石某在湖南省保靖县某镇赶场时一直从当地百姓手上非法收购没有合法来源的竹鼠、石蛙等野生动物,然后销售给梁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为8万余元。2019年11月,公安机关从石某家中以及家门口停放的自用小型货车中现场查获一批野生动物。经专家鉴定的死体或活体野生动物包括:鸟类66只、蛇类177.66公斤、哺乳动物57只,4只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颈长尾雉(鉴定价值为4万元);2只红腹锦鸡(鉴定价值为1万元)和2只小灵猫(鉴定价值为1.2万元),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余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分别为60只灰胸竹鸡、56.88公斤乌梢蛇、100.38公斤王锦蛇、20.4公斤尖吻蝮、45只花白竹鼠、2只果子狸、1只豹猫、6只猪獾和1只鼬獾,以上鉴定价值共计18万余元。而被告人向某则在一次赶场过程中帮助石某收购了其中2只白颈长尾雉和1只红腹锦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向某非法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野生动物,其中石某的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被告人石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他人销售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石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向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石某、向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有坦白、认罪认罚和退赃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行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两种情形:(1)猎捕。这里的猎捕,是指采取特定方法抓捕。(2)杀害。这里的杀害,是指残害致死。
客体: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里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