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更是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然而,犯罪分子为牟利,便对发票动起了歪心思,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被告人肖某海等8人因犯虚开增值税发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被分别判处十个月至四年两个月不等,一年至两年不等,并处。
据悉,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海、吴某荣为谋取政府的涉税补贴和赚取开票费用。由肖某海出资3000至5000元不等的费用,让肖某军以他人的名义在沙县注册公司,将注册的沙县公司纳入吴某荣成立的公司中,由肖某海、吴某荣联系需要发票的公司后,雇佣许某、王某香、罗某妮等人负责领取增值税发票、制发合同、寄送发票、收转钱款等事务。胡某彪、刘某利为获得开具发票的好处费,为虚开发票的行为牵线搭桥,提供介绍帮助。在无任何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肖某海、吴某荣使用注册的多家公司向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6924420.77元,税额合用发票计1615466.23元,价税合计金额28539887元,事后获得财政局经济产业发展奖励金16万余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海、吴某荣、肖某军、许某、王某香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发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被告人罗某妮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胡某彪、刘某利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8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审判实践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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