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弓1把,弹珠45颗,手电筒1把,手包1个,竟成了两名90后小伙的“谋生”工具。他们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弹弓和弹珠,通过用弹弓发射弹珠的方式打烂汽车车窗的方式,进入车内盗窃他人财物。近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胡某(化名)、刘某(化名)犯被判刑。
2019年8月,被告人胡某多次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刘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南雄市区,使用弹弓、弹珠打烂了被害人王先生(化名)、廖先生(化名)、朱先生(化名)等8人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盗窃被害人财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盗窃或结伙盗窃作案,并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共计722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某结伙盗窃作案1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7008元,二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中,被告人胡某、刘某分工协助,相互配合,地位作用相当,此案不作主划分,按照其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
综上,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胡某一年,并处人民币二千元;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律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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