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黄某八个月,并处人民币四千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黄某来到萍乡市安源区某香行门口时,发现老板姚某在睡觉,柜台旁边的地上有一部OPPO手机正在充电,黄某就趁姚某睡着的时候将地上手机偷走。同月21日被告人黄某以相同的方式在萍乡市安源区某化妆品店盗走一部OPPOR17手机。25日,被告人黄某来到萍乡市安源区某小学门口,以躲雨为借口进入某小店内,发现店内桌子上有一部红米7手机正在充电,遂趁老板蒋某在卖包子的时候将该手机偷走。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归案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还有其他盗窃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盗窃罪
关于情节,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2)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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