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的高福新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等罪名,对集团首要分子高福新判处,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红军、高福刚等17名集团成员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对王广双、王洪春等5名国家公职人员分别以贪污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对刘润滨、安卫国等4名被告人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高福新以其实际控制的原北京东方长安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依托,以亲友关系、经济利益为纽带,纠集被告人李红军、高福刚等人,长期盘踞于密云区核心地带,围绕旧城改造、土地开发等项目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拉拢、腐蚀国家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逐步形成以高福新为首要分子,以李红军、高福刚、张小强、刘海霞等10余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随意殴打、强拆房屋、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8起,致使8名被害人轻伤、4名被害人轻微伤,多名被害人财产损失;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或意图骗取国有财产4.8亿余元;收买、勾结国家工作人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国有财产4.6亿余元,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违法犯罪过程中,时任密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广双、时任北京长安永顺经济合作社社长王洪春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高福新侵吞、骗取国有财产,牟取巨额不法经济利益。其间,王广双、王洪春还多次收受高福新贿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福新纠集李红军、高福刚等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勾结、收买国家公职人员侵吞、骗取国有资产,严重扰乱密云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广双、王洪春等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依法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等。据此,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及在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上述判决。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立案标准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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