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三十六条 内容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更新时间:2018-12-04 10:56:57.283
释义阐明
第三十三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律文书的送达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9条,本条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为增强规定的适用性,将“盖章”修改为“捺指印”。二是完善了留置送达的程序,即增加了“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的规定;将留置送达时注明拒绝事由和送达日期的载体明确为“附卷的法律文书”,增强了留置送达规定的可操作性。
一般来讲,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作出的法律文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但如果遇有当事人不在场或者不能当场交付的情形,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以法定方式将法律文书交付受送达人。对此,本条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明确规定。
1.办案人民警察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视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如果只是被处罚人不愿意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即可;如被处罚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因被处罚人与办案人民警察就案件事实和证据之间的分歧引起,则应转为一般程序处理。
2. 除当场处罚外,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之所以称被处理人,而不是被处罚人,是因为根据一般程序交付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外,还有其他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书,称被处理人更为准确、全面。据此,除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外,适用般程序的法律文书也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只不过要先行宣告后再交付,这是送达法律文书的基本方式。被处理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即可,被处理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并不影响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法律效力的发生。但在实践中也经常遇到被处理人不在场的情形,为此,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在作出决定的7日内将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理人。
关于具体的送达方式,一般来讲有下列几种,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直接送达。根据本条规定,送达法律文书首先要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将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如果受送达人本人不在,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办案人民警察应尽最大可能保证将法律文书顺利交到受送达人手中,这是直接送达最主要的目的。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可适用留置送达。也就是说,如遇有直接送达而受送达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情况,并不意味着送达不能完成,法律文书的效力不能发生。根据本条规定,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同时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代为送达。委托机关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有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委托送达的日期以受送达人在附卷法律文书上的签收日期为准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公安机关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受送达人的方法,一般是在公安机关离受送达人所在地较远的情况下使用。邮寄送达应附有附卷的法律文书。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附卷法律文书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附卷的法律文书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公安机关将应送达的法律文书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告知于社会,经过法定期间,视为已经送达。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是,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送达法律文书的意义在于,送达法律文书是产生法律后果的重要前提。比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罚款处罚,被处罚人在收到决定书后就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又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更新时间:2018-07-09 10:59:53.53
实务指南
一、如何适用送达方式?
根据本条规定,送达法律文书首先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只有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留置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边的,公安机关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也就是说,公告送达是在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都不能送达的情况下采取的送达方式,公安机关不能在未采取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直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18-07-09 11:01:53.787
二、被处理人故意逃避送达怎么办?
在执法实践中,有时当公安机关向被处理人送达法律文书时,被处理人拒不接受法律文书或者采取对办案人民警察避而不见的方式逃避送达,期望达到逃避处理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民警察在无法直接送达时,可以根据本条规定采取其他的送达方式,如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这些送达方式具有和直接送达相同的法律效力。在法律文书送达后如果被处理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更新时间:2018-07-09 11:03:03.897
三、被处罚人是单位的,法律文书应当送达给谁?
被处罚人一般是自然人,但是在有的情况下,可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被处罚人是单位的情况下,应该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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