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七十一条 内容
在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办案场所进行。
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在询问查证的间隙期间,可以将违法嫌疑人送入候问室,并按照候问室的管理规定执行。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七十一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询问违法嫌疑人的要求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适应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实践的要求而新增的规定。
随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持续推进,公安机关执法场所改造已基本完成,功能区划分更加科学合理,执法场所的软硬件设施有了显著提高。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以及《公安部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的规定,办案区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并与其他功能区隔离。候问室、讯问室、询问违法嫌疑人的询问室、辨认室、违法信息采集室以及供违法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卫生间不得设置在二楼以上。办案场所内应当安装安全防范装置和报警、监控设备,不得放置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相关的过道、窗户、楼梯、卫生间等应当安装防护栏、防护网等防护设施,如此才能够保障当前公安机关对执法安全的需求。本条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成果予以固化,明确规定,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这有利于保护违法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同时,为了更有效地保障人权,防范变相,规定在询问查证期间,办案单位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将采取这些措施的情况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另外,在实际执法中,办案民警因其他紧急事务,需要中止询问,在询问查证间隙,为了保障违法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利,本条第3款规定,可以将违法嫌疑人送入候问室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对候问室的设置规定了明确的条件,还规定了候问室的建设标准,如房屋牢固、安全、通风、透光;室内应当配备固定的坐具,并保持清洁、卫生;室内不得有可能被直接用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提供必要的卧具等这些条件可以满足违法嫌疑人基本的休息权,能够保障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更新时间:2018-12-04 14:15:36.673
实务指南
本条第1款规定与本规定第52条的规定是否冲突?
二者并不冲突。本规定第52条规定询问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主要是基于方便违法嫌疑人的考虑。因为有的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性质和案情的不同,不必将违法嫌疑人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在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询问,可能效果更好。规定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询问,主要是防止异地传唤,同样也是为了维护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本条规定,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主要是针对当前执法办案场所建成后,在执法办案场所内询问时有的民警感到受到拘束,不适应,而故意将当事人带至场所外进行询问,躲避场所内的监控设施,造成执法办案场所建而不用,既浪费了资源,也为不规范执法甚至刑讯逼供提供了条件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该条规定了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询问。因此,如果在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就应当严格按照该条的规定,在办案场所进行。如果从便于违法嫌疑人的角度出发,为了取得更好的执法效果,则应当按照本规定第52条的规定执行。
更新时间:2018-07-17 10:55: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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