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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七十五条 询问未成年人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七十五条 内容

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器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来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七十五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询问未成年人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52条,本条主要作了以下修改是为了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将通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适用情形从“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扩大到“未成年人二是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增加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的规定。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于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阶段,生理和心理等尚未发育成熟,在心理承受能力和对周围事物的认知能力等方面与成年人还存在较大的差别,他们在法律上尚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等方面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健康成长,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时,同样需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询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这对公安机关而言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是,现实生活中,也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公安机关虽然已履行了通知义务,但是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到场,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如叔叔、哥哥、姐姐等)、所在学校代表(如教师)到场,也可以通知其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通知到场人员的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当然,对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不到场的,如未成年人不能或者不愿提供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导致客观上不能通知的情况出现,或者公安机关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有关人员后,上述有关人员无人到场,此时,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将有关情况注明。本条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到实际执法问题,在执法实践中,办案人民警察首先要尽量通知有关人员,在确保有关人员到场的情况下进行询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等人员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没有到场而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本条所规定的监护人是一个民法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按顺序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成年的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未成年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新时间:2018-12-04 14:23:05.763

实务指南

一、对未成年人没有监护人,或者无法找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到通知后不到场或者没有及时到场的如何处理?

询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这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但是,实践中,可能会遇到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也没有其他监护人;或者因种种原因无法找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虽能找到,但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到通知后不到场或者不能及时到场等情况。此时,公安机关既不能无限期等待,更不能停止询问。为此,本条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也可以通知其其他成年亲属到场。如果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也不能到场的,还可邀请其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请求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另外,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不到场的,也并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询问工作仍需正常进行,但要将通知情况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并由办案人民警察、被询问人以及到场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更新时间:2018-07-17 11:43:08.607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后,故意干扰询问查证工作的,如何处理?

询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减轻未成年人的思想压力,确保询问工作的顺利进行,使询问取得良好的效果;同时,也有利于监督办案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后,可以代替未成年人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如申请回避,进行必要的辩解,监督办案人民警察不得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询问。但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故意干扰询问查证工作,致使正常的询问查证无法继续进行的,办案人民警察有权责令其离开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可以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要正确区分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扰询问查证行为,如果只是代替未成年人进行辩解或者有其他轻微干扰行为,可提醒其注意,不能一概责令其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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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内容

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器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来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七十五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询问未成年人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52条,本条主要作了以下修改是为了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将通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适用情形从“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扩大到“未成年人二是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增加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的规定。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于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阶段,生理和心理等尚未发育成熟,在心理承受能力和对周围事物的认知能力等方面与成年人还存在较大的差别,他们在法律上尚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等方面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健康成长,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时,同样需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询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这对公安机关而言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是,现实生活中,也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公安机关虽然已履行了通知义务,但是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到场,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如叔叔、哥哥、姐姐等)、所在学校代表(如教师)到场,也可以通知其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通知到场人员的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当然,对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不到场的,如未成年人不能或者不愿提供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导致客观上不能通知的情况出现,或者公安机关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有关人员后,上述有关人员无人到场,此时,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将有关情况注明。本条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到实际执法问题,在执法实践中,办案人民警察首先要尽量通知有关人员,在确保有关人员到场的情况下进行询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等人员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没有到场而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本条所规定的监护人是一个民法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按顺序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成年的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未成年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新时间:2018-12-04 14:23:05.763

实务指南

一、对未成年人没有监护人,或者无法找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到通知后不到场或者没有及时到场的如何处理?

询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这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但是,实践中,可能会遇到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也没有其他监护人;或者因种种原因无法找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虽能找到,但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到通知后不到场或者不能及时到场等情况。此时,公安机关既不能无限期等待,更不能停止询问。为此,本条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也可以通知其其他成年亲属到场。如果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也不能到场的,还可邀请其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请求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另外,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不到场的,也并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询问工作仍需正常进行,但要将通知情况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并由办案人民警察、被询问人以及到场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更新时间:2018-07-17 11:43:08.607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后,故意干扰询问查证工作的,如何处理?

询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减轻未成年人的思想压力,确保询问工作的顺利进行,使询问取得良好的效果;同时,也有利于监督办案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后,可以代替未成年人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如申请回避,进行必要的辩解,监督办案人民警察不得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询问。但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故意干扰询问查证工作,致使正常的询问查证无法继续进行的,办案人民警察有权责令其离开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可以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要正确区分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扰询问查证行为,如果只是代替未成年人进行辩解或者有其他轻微干扰行为,可提醒其注意,不能一概责令其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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