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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七十四条 询问时告知被询问人相关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20-12-21 11:29:19

条文内容

第七十四条 内容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七十四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询问时告知被询问人相关权利、义务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51条,本条参照《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增加了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违法嫌疑人的陈述是一种证据,只是与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提供证据的出发点不同而已。一方面,违法嫌疑人应当如实交代自己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另一方面,违法嫌疑人也同样有权提出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证据被侵害人提供的一般是自己被侵害的事实及证据。对于其他证人而言,其提供的证据可能有利于被侵害人,也可能有利于违法嫌疑人,询问其他证人的目的旨在弄清案件发生当时的具体情况因此,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无论是对违法嫌疑人还是对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都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这并不是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办案人民警察提出的问题都必须作答,对于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有权拒绝回答。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办案人民警察不得视作态度不好,更不能将其作为加重处罚的理由。

更新时间:2018-12-04 14:19:52.677

实务指南

一、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不愿作证的如何处理?

一方面,应当向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进行宣传教育,作证是公民的义务,任何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拒绝作证或者故意作伪证、隐匿证据的行为都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作为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协助公安机关查明案情,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还要认真分析其不愿作证的原因和目的,尽可能为其提供有利于作证的环境,如有的证人因为怕打击报复,有的证人因为怕得罪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等,公安机关就要根据这些实际情形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打消其顾虑,促使其履行作证义务。

更新时间:2018-07-17 11:29:29.427

二、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在接受询问时要求离开,公安机关是否允许?

对此,笔者认为,由于对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询问没有时限要求,如果在询问过程中,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提出中止询问并离开的请求,公安机关应当在问明情况后允许其离开,公安机关对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在询问中要求离开的,不得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询问。如果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要求提供书面证言的,公安机关应当允许。由于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中途离开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正常办理,公安机关办案人民警察可向其说明情况,请他们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工作,如果没有确实需要离开的情况,可告诉其在询问结束后离开;如果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坚持要离开的,公安机关应当准许其立即离开,但要问清并记明其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时,可在询问笔录中记明有关情况,待下次再对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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