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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七十七条 询问笔录的制作要求和询问时录音、录像的要求》

发布时间:2020-12-21 11:32:17

条文内容

第七十七条 内容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

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更新时间:2018-12-04 14:25:35.88

释义阐明

第七十七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询问笔录的制作要求和询问时录音、录像的要求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54条,本条进一步明确了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的规定,并增加了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的要求。

询问笔录是调查案件过程中形成的一种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材料,是办案人民警察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进行询问查证,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进行陈述和辩解的文字记载。因此,办案人民警察必须将问话和被询问人的回答、陈述和辩解如实记录清楚,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询问的真实情况。询问结束之后,应当将笔录交给被询问人阅读核对,如果被询问人不识字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能阅读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向其宣读。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与其所说不一致或者记录不全面、不准确,要求更正、补充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在补充或者修改的地方捺指印。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情况和原因,但不能强行让被询问人签名和捺指印。

询问笔录是具有固定格式的正式法律文书,询问笔录应当写明询问时间、地点、次数,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被询问人姓名(包括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被询问人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和联系方式。笔录内容要以问答形式如实记录,具体格式参见相关法律文书。对被询问人的询问结束后,在要求被询问人履行有关法律手续时,办案人民警察和翻译人员也应当按照询问笔录所列项目和填写要求准确全面、规范填写,不得遗漏,不该简略的地方不能简略,并应当按照规定在询问笔录上签名。另外,考虑到不同案件的特殊情况,如妨碍执行职务案件、涉外案件等,为确保案件顺利处理避免留下“后遗症”,如条件完备,办案人民警察在做好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更新时间:2018-12-04 14:26:22.127

实务指南

是否对所有的询问查证过程都要全程录音、录像?

为切实反映询问的真实情况,增加询问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询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不能出现剪辑、空白等情况。如此规定,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获得真实可靠的证据,也有利于防止非法询问的发生,保证询问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本条并不要求对所有案件的询问过程都进行录音、录像。哪些情况下需要录音、录像,可以由地方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规定,如对本地区容易出现执法问题的案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等。在未作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本着更有利于查明违法事实,获得真实可靠的证据的原则,办案人民警察可视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全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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