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内容
行政案件的案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案登记表或者其他发现案件的记录;
(二)证据材料;
(三)决定文书;
(四)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书。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六十一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案件案卷的主要内容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06条,本条未作修改。
行政案件的案卷应当包括从公安机关受理或者发现案件到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的全部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一个完整的案卷应当能够使阅卷人全面了解案件的全貌。案卷一般要有卷宗封面(公安机关在对行政案件材料立卷、归档时使用的封面材料它既不是法律文书,也不是有关的案件材料,只是为了方便公安机关立案、归档时使用的封皮)、卷内文书目录(公安机关在对案件材料立卷、归档时对各种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编号排序时使用的书面材料,它也不是法律文书,只是为了方便查阅而制定)以及本条规定的案卷内容。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在办结行政案件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要建立相应的行政案件卷宗。案卷内容主要包括受案登记表或者其他发现案件的记录、证据材料、决定文书以及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书。
更新时间:2018-12-05 15:04:45.33
实务指南
行政案件案卷的内容是否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本条仅规定了行政案件案卷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材料,但本条的排列顺序并不是行政案件案卷材料的排列顺序,公安机关办案人民警察在组装案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排列卷内文书材料般而言,行政案件案卷的文书材料排列的基本原则是:把结论性的材料放在前面,然后按照办案流程将文书材料依时间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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