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升醉驾案件相对不起诉质效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醉驾犯罪案件刑事司法与行政处罚有效衔接,更好发挥检察机关在促进社会治理中的职能作用,提升醉驾综合治理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真诚认罪悔罪、拟不起诉的醉驾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教育、矫正。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教育、矫正,是指为警示教育醉驾案件犯罪嫌疑人,宣传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酒驾、醉驾,树立公共安全意识,而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学习宣传和社会服务。
第三条 教育、矫正措施包括学习、宣传交通法规,参与文明交通执勤、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进行困难人群帮扶、社区卫生清洁等社区公益服务。
第四条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自愿接受教育、矫正的,应当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明确教育、矫正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 承办检察官负责对犯罪嫌疑人教育、矫正情况进行考察评价。人民检察院结合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及教育、矫正期间表现,依据法律规定,综合研判决定是否予以不起诉。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的醉驾案件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在人民检察院或者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公场所等进行。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邀请被不起诉人单位负责人、被不起诉人亲友、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村)民代表等人员到场参加。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可以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等。
第九条 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训诫的,由承办检察官公开发表训诫词,被不起诉人对训诫内容进行表态和承诺。责令被不起诉人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的,由被不起诉人公开宣读悔过书,当场进行赔礼道歉。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现场,可以通过法治宣讲、播放警示教育片等方式,向旁听人员及社会公众开展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与不起诉决定书一同送达公安机关,并要求公安机关及时通报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二条 被不起诉人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情况及教育、矫正完成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第十三条 各地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主动与当地公安、民政等有关单位加强联系配合,建立健全醉驾案件犯罪嫌疑人教育、矫正长效工作机制,共同提升区域内醉驾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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