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是法定的审查起诉机关,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但是人民检察院对于某些犯罪也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那么,被不起诉人有权就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吗?庭立方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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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的程序性规定。
本条规定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根据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在确认被不起诉人有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虽然这是一种无罪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其人身、财产也不作实体上的处分,但人民检察院有提出对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如果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事实,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的,可以申诉。
本条规定被不起诉人有申诉的权利,是法律为被不起诉人提供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又一途径,以避免使原本无罪的人受到不起诉决定的情况发生,并通过申诉得以及时纠正。这样规定,是针对在实际办案中,检察机关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讲被不起诉人是无罪的,但被不起诉人认为自己根本没有犯罪,不存在犯罪情节轻微的问题,希望能澄清事实讨个“说法”。另外,也存在被不起诉人被羁押,使其权利受到损害,如能确定根本没有犯罪行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的问题。此条规定有利于保护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对于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将复查决定同时抄送公安机关。这里的“复查决定”,包括三种情况:
是经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确实存在“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不起诉决定没有错误,依法予以维持。
二是经复查认定被不起诉人的行为确实不构成犯罪,之前的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依法撤销之前的不起诉决定,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是经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不应当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之前的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被不起诉人有权就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其上级机关应当复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你还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刑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