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生产者、销售者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从中谋利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故意的,不知所售产品是次品,而当作正品出售了,应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作为犯罪;
第二、生产者、销售者在客观上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所谓“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必须达到五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如果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的,不构成犯罪。第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本条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根据其销售金额的不同,分为四个档次,并对犯罪者在适用自由刑的同时,也注重财产刑的适用: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这里所说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其销售金额定其刑事责任:
1.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本法第150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40条、第150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刑法对犯本罪的,根据销售金额的不同,规定了四个档次的量刑幅度人民法院应当区别不同情节,正确适用,恰当量刑。
2.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适用自由刑的同,要注意财产刑的适用。刑法规定对本罪必须并处罚金。如果犯罪分子暂时确实无力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3.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的,依照数罪并罪的规定处罚。
4.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以定罪,从重处罚7.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造成被害人济损失的,除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应当根据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8.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其违法所的一切财物应予以没收。
以上就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相关规定,如果你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需要咨询,可以在线咨询庭立方。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庭立方小编为你整理如下: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以上就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如果你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需要咨询,可以在线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