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实施在即,地方司法在长江流域生态环保上有何实践经验?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澎湃新闻注意到,重庆、江苏、江西三地法院介绍了有关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实践经验。最高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指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强化长江保护的协同性,推进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在行之有效的长江经济带11+1、长三角地区协作基础上,构建全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
重庆:起草发布非法捕捞犯罪量刑实施细则
长江禁渔是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关键之举,重庆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
澎湃新闻注意到,近年来,重庆法院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坚持一手抓责任追究,一手抓生态修复,推动实现长江十年禁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中伟表示,在责任追究方面,2017年以来,依法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3470余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全方位追究长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审理涉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69件。
王中伟举例说,去年十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在重庆市万州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维护长江禁捕秩序”大型法治宣传活动,万州区法院在长江边公开宣判4件非法捕捞刑事案件,上千名群众旁听,让长江十年禁渔在三峡库区深入人心。
王中伟还透露,2019年,重庆高院联合相关科研单位对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科学研究,起草了关于非法捕捞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将于近期发布。
在生态修复方面,努力探索符合重庆水域生态环境特点的生态修复方式。王中伟介绍,比如江津区法院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精心打造司法修复基地,规模化建设人工鱼巢为鱼类提供繁殖场所,同时对受伤鱼类进行及时救护。渝北区法院连续十年在长江嘉陵江组织实施增殖放流,放养鱼苗上百万尾。多个法院创新执行方式,组织当事人参与巡河护渔,将公益劳动作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方式,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
江西:探索委托第三方管理使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
鄱阳湖被誉为“长江之肾”,是中国最大的淡水湖。澎湃新闻注意到,长江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加大对鄱阳湖等重点湖泊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的支持力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淑珠介绍,近年来,江西省法院不断创新工作举措,逐步形成了环鄱阳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江西模式”。
具体而言,一是结合鄱阳湖流域系统性和整体性特点,依托境内长江干流江西段、鄱阳湖、五大河流等七个流域健全审判组织体系,对相关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鄱阳湖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格局初步形成。同时,推动在鄱阳湖等10多个重要生态资源所在地设立“司法保护基地”,依托基地传播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大保护司法理念,扩大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影响力。
二是对破坏鄱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制裁。2017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鄱阳湖流域的非法捕捞、非法采砂、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2868件,对4576人判处刑罚;审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77件。通过判处刑罚、判赔生态修复费用、适用禁令在湖区作业等,有力保护了鄱阳湖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三是探索委托第三方监管生态修复资金的工作机制。2020年12月,江西省高院与民建江西省委员会共同推进设立了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2021年1月,九江武宁县法院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判处了一起在湖区非法捕捞破坏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首例探索以公益信托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管理和监督使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实施生态修复模式,实现了法院环资审判执行工作与基金会监管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工作有效衔接。
胡淑珠表示,这一创新举措将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机制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尝试经验。
江苏:创新“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执机制
长江横贯江苏,沿江地区承载江苏六成人口、七成投资、八成经济总量、九成进出口,工业经济发达,防治污染、促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协同共生任务艰巨。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长江司法保护上,近年来,江苏法院建立了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9个功能区法庭为依托的“9+1”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形成了生态文明司法保护的“江苏方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毕晓红介绍,近年来,江苏法院发挥“9+1”审判一体化保护机制优势,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实行生态功能区全流域一体化保护,强化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比如,在胜科公司向长江偷排废水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玄武环资法庭通过合法灵活的协议安排,在实现赔偿总额4.7亿余元前提下保障企业持续经营,调解协议确定的具体修复项目遍及长江下游,修复项目覆盖水体污染治理,治污设施改造、种质资源保护等,实现“一地污染、全域修复”。
与此同时,发扬环境资源“9+1”跨区域管辖机制特点,确保生态功能区范围内裁判尺度统一。毕晓红表示,江苏河流纵横、水域贯通,为应对跨域污染带来的防治污染执法“主客场问题”,江苏法院采取跨省辖市区划管辖机制,推动实现审判对侦查起诉的监督引导职能作用。在此基础上,健全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机制,着力实现生态功能区范围内司法裁量标准一致,推动营造绿色营商环境。
此外,江苏法院还不断创新“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通过创新裁判执行方式,既严惩企业污染行为,又兼顾企业发展的正常需求。”毕晓红举例,比如,江苏高院继2014年在泰州环保联合会诉常隆公司案中首创通过以技术改造资金抵扣部分赔偿资金的裁判执行方式之后,在2020年9月宣判的大吉公司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中,首次阐明适用技改抵扣执行方式的限制条件,明确了适用技改抵扣裁判执行方式正向与反向条件,引导、支持、鼓励企业改进技术,降低环境风险,实现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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