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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5-24 14:46:26
2010年5月4日 司发[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综治办、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共青团省委、省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
为全面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文,以下简称《意见》),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委指导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会舆论普遍支持的安置帮教工作格局,实现刑释解教人员有人接、有人管,就业有人扶,创业有人帮,困难有人助的工作目标,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并对各项任务进行分工。
一、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奠定基础
(1)建立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沟通机制。(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公安机关,督办单位:综治办)利用现有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监所与各级安帮办和基层帮教组织的信息沟通机制。从今年开始,全国各监狱、劳教所、看守所使用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客户端软件,按照分配的密码(已另发)+校验码(提前从司法部基层司网址jiceng.rmtj.org.cn或中和志远公司网址www.zhonghezhiyuan.com下载更新包自动生成)进入中央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系统,录入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全国司法所使用自己的客户端+原密码+校验码(下载方式同上)登陆此系统,获取本辖区内服刑在教人员信息,与公安派出所、村(社区)家庭核实后(不属本辖区的人员注明原因和可能去向)尽快向监所反馈。6月1日后,全国各监所随时通过该系统查看反馈信息,没有核实清楚身份的人员,监所自行甄别或者通过原侦查、决定公安机关核实身份后再通过原系统向基层组织反馈。对2010年7月1日以后监所接收的服刑在教人员,在其入监所后的一个月内按照上述系统反馈服刑在教人员信息,司法所随时通过该系统查看信息,核实身份后连同制定配合监管改造方案于一个月内向监所反馈,逐步消除“三假”。
各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办公室,使用自己的客户端+原密码+校验码通过此系统,可以查看本辖区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情况。
(2)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服刑在教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全国劳动技能培训总体规划。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托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负责提供培训教材和师资,共同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服刑在教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列入罪犯改造经费、劳教人员管教经费相关支出项目开支范围,纳入监狱、劳教所预算,由原渠道解决,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财力水平和监狱、劳教所开展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实际需要,适当提高监狱、劳教所保障水平。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应先行试点,要与监狱、劳教所的日常教育培训相结合,并与刑释解教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相衔接。服刑在教人员在押在教期间只能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且参训对象应明确限定。
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后登记失业参加培训的,按现行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3)加强心理矫治工作。(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公安机关、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用3年时间,采取监所培养、社会招聘及与医疗、科研机构合作等方式,建立健全专业心理矫治、心理辅导、心理咨询队伍,聘用心理矫治专业人员及安置帮教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对服刑在教人员制定心理干预计划,定期、有针对性的对服刑在教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治疗,培养他们健康的人格,促进其教育改造。今年获得心理健康教育的服刑在教人员达到50%,2011年达到75%,2012年达到100%,2013年形成教育改造常态制度。
(4)发挥社会、家庭帮教作用,促进教育改造工作。(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监狱、劳教所每年至少两次排查服刑在教人员中存在未成年子女失、家庭婚姻关系出现危机、长期无人探视等情况,通过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通知其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安帮办。县级安帮办协调民政、教育等部门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解决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探视。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司法所、村(社区)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配置设备,利用视频网络、亲情电话等方式,为亲人探视、志愿者实施帮教创造便利条件,增进服刑在教人员与家庭成员及社会的联系。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动员服刑在教人员家庭、近亲属不离不弃,主动帮教;组织志愿者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和困难家庭开展帮扶。民政部门所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可以为没有监护人或不能行使监护能力的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人子女提供生活照料。
(5)做好刑释解教前安置帮教政策的宣传教育。(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监狱、劳教所(有条件的看守所)要建立出监所教育的专区,保证出监所教育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余刑不足的除外)。要丰富出监所教育内容,告知国家对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就业、就学、帮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与地方安置帮教组织的联系方式。中央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写专门教材、影视音像学习资料,作为出监所教育的必看必读内容,帮助他们解读、理解国家政策。要开展回归社会前的就业指导和心理辅导,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监所内招聘会,吸引和鼓励更多企业进监所招聘人员,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及时就业。
(6)建立健全监所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公安机关)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把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作为中心任务,对每个服刑在教人员各个环节的教育改造效果进行评估、建立档案。在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的一个月,对其在监所的表现,包括认罪、认错、加减刑情况,掌握劳动技能情况,刑释解教后可能遇到的生活困难、家庭变化、有无固定住所、社会交往等以及回归社会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其分为“重点帮教对象”或“一般帮教对象”,并针对其具体情况,对基层帮教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的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建议。重点帮教对象包括:经评估认为回归社会后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刑释解教前仍没有核实清楚姓名、身份、住址的人员和刑释解教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等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其他人员为“一般帮教对象”。
(7)发挥社区矫正的积极作用。(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贯彻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改造。当地安置帮教组织要配合社区矫正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可以将刑释解教人员的各项安置帮教政策提前用于社区矫正对象,社区服刑人员服刑期满后,当地司法所负责做好衔接工作,确定帮教责任人,落实后续帮教措施,确保不脱管、不失控、不重新违法犯罪。
二、落实衔接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
(8)做好“重点帮教对象”的衔接工作。(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的一个月,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其监所内表现、综合评估意见、帮教建议等通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管理系统传递到其户籍地或居住地县级安帮办、公安机关和司法所。司法所负责查看、下载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名单,确定衔接人员和衔接日期,填写回执单于5个工作日内向监所反馈,并将情况通报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司法所要立即向公安派出所通报情况,告知接回的时间,商定见面地点,组织相关人员将其接回。公安派出所接到信息后,应将此类人员列为重点人口管理,逐一建档,制定管控方案;负责管控责任的民警,要在被接回的第一时间与其见面,了解情况,落实日常管控措施。
对于“三无人员”,司法所要立即向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报告,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派人将其接回,解决住处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城市户籍的,由户籍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按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援助,符合条件的优先安置在公益岗位就业,丧失劳动能力的报请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农村户籍的,联系村委会落实责任田,落实责任田有困难的由村委会给予相应补偿;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司法所要与村(社区)分工负责落实日常帮教管理措施。
危害国家安全罪犯刑满释放前一个月,监管部门将其改造等有关情况通报给原侦查机关和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居住地公安机关要为此类刑满释放人员专门建档,列为重点监控人员,必要时通知同级安全机关,共同落实教育管控措施。
各地应当积极争取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等多种方式,在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先行试点,建立集食宿、教育、培训、救助为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基地,用于安置刑释解教前没有查实身份的“三假人员”、“三无人员”和没有改造好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重点帮教对象。此类人员出监所前一个月,通知监所所在地的县级安帮办,按照自愿原则,将其送或联系安帮办接,就近安置在过渡性基地,并与安帮办交接相关材料。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司法行政机关落实帮教措施。
(9)做好“一般帮教对象”的衔接工作。(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民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一般帮教对象”刑释解教时,由司法所负责动员其家庭成员或所在村(社区)代表将其接回。司法所在其接回后第一时间与其见面,与村或(社区)家庭分别确定帮扶责任人,签订帮扶协议书,组织党员干部、群团组织、致富能手落实“一助一”或“多助一”的帮扶措施。
(10)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信息资料库。(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级安帮办要根据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和司法所提供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信息和衔接管控、安置帮教信息(包括社区服刑人员),建立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资料库,实时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情况,每月将更新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交换与成员单位,为成员单位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帮助。
三、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为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11)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生活和就学问题。(牵头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任单位: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司法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督办单位:综治办)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同等待遇。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有就业愿望的刑释解教人员可以在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凭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符合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享受收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岗位安置、重点帮助等就业扶持政策。
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执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录用符合条件刑释解教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主创业的刑释解教人员要给予支持,讲解相关法律、登记、消费、经营等相关知识和优惠政策,发挥个体协会作用,团结、带动、安置、帮教、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创业,增强其社会责任感。
民政部门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刑释解教人员,要按照规定给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但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个体刑释解教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其临时救助。
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优化纳税服务,扶持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及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人民银行要积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创业。
各省(区、市)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协商,确定本地就业困难刑释解教人员的认定标准,帮助解决在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级安帮办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机构、税务等部门,在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录用刑释解教人员的企业落实办理证照、人员培训、信贷、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司法所要帮助刑释解教人员解决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2)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牵头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任单位: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刑释解教人员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帮扶
(13)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司法所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党政组织,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开展经常性、多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制、道德和文化教育,特别是在节假日、政治敏感期、国内外重要活动、重大体育赛事和多种因素有可能导致地区不稳定时期,要有针对性的加强法治教育,疏导、化解、消除消极对抗情绪,激励引导其遵纪守法、自食其力,顺利融入社会。
(14)建立跟踪帮教机制。(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司法所每月要主动与公安派出所沟通了解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重点帮教对象”的情况。同时,对各自登记在册的人员名单进行比对,发现有漏登漏报的要及时增补;有危害社会苗头的,要及时通报并采取防范措施。外出务工的刑释解教人员,由乡镇政府组织的,要落实管理帮教责任人;自己联系的,其本人及家属必须保证与村(社区)保持联系;当地帮教组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要与其务工居住地的帮教组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共同将教育、帮扶、管理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到人。
(15)推进社会帮扶。(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民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各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组织要整合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推动安置帮教工作社会化。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及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等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帮教优势,定期深入监所对辖区内服刑在教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教育、招聘和引导就业活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司法所要动员“五老”(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社会帮教队伍,或建立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立“一助一”、“多助一”的帮教制度,与刑释解教人员结对子,开展帮教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各项措施
(16)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牵头单位:综治办,责任单位: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创新方法,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县、乡两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辖区内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做到有人抓、有人管。
司法行政部门是各级党委政府主抓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基层司法所要设立安置帮教工作站(室),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要建立完善各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的例会制度,办公室的协调、督办、通报、表彰、考核制度和司法所的衔接、管控、安置、帮教、扶持、救助等各项工作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成员单位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情况,推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要完善财务制度,加强安置帮教经费管理,切实提高安置帮教经费使用效益。
(17)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体制机制优势。(牵头单位:综治办,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定期听取安帮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的工作汇报,指导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督促帮扶救助各项措施、促进就业各项政策的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各级安帮办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综治委的具体指导下,组织成员单位落实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控、安置帮教工作各项措施,对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考核,考评结果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并通报成员单位,通过考核推动安置帮教工作各项措施的贯彻执行。
(18)保障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牵头单位:财政部门,责任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包括各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机构工作经费、司法所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刑释解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经费、安置帮教志愿者工作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19)强化安置帮教基层基础工作。(牵头单位:综治办,责任单位: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乡镇(街道)党政组织要承担起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配齐配强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确保有人干事,有能力干事。乡镇(街道)综治部门要协助党委、政府,通过综治工作中心平台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和驻村民警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建立完善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责任制,把安置帮教工作成效与村(社区)负责人和民警工作实绩考核、晋级晋职和奖惩挂钩。
(20)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安置帮教工作的考核奖惩。(牵头单位:综治办,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各级安帮办要督促检查各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在年度工作考评中,要把刑释解教人员管控、安置、帮教情况,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和工作经费保障等情况列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考评结果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并通报各部门。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经过考评为优秀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个人和组织,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或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发生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甚至参与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对帮教责任人,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帮教责任民警,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以及监管教育改造环节相关负责人,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符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规定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21)加大舆论引导力度。(牵头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各级安帮办要认真总结推广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各地、各部门树立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安置帮教工作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树立和宣传刑释解教人员遵纪守法、勤劳致富、服务社会的先进典型,消除社会偏见和歧视,从多方面引导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共同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努力为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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