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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规定哪些情况下的危险驾驶罪不能适用缓刑?

发布时间:2021-06-22 15:40:07

在现实社会中,交通法规中严格禁止危险驾驶行为,危险驾驶的行为会构成刑事犯罪。虽然危险驾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由于存在一些情形,法律不允许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那么四川省规定哪些情况下的危险驾驶罪不能适用缓刑呢?

律师解答: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组织追逐竞驶的;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药物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其他不适用缓刑的。

法律依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
(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药物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9)其他不适用缓刑的。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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