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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违纪与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

发布时间:2021-07-07 16:11:38

纪委监委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办理违纪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那么在实践中应该如何把握这两类案件的证据标准呢?

律师解答:

现有规定已对言词证据的采纳和补强规则予以明确。违纪案件中,《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定案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证据,才能定案。”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则明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根据上述规定,在违纪事实审查中,仅有被审查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不宜认定其构成违纪并给予纪律处分;除了被审查人陈述,还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可视情况认定其构成违纪。在职务犯罪事实调查中,除被调查人供述外,还要收集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才能认定其构成职务犯罪。无论违纪或是职务犯罪,只要其他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即使没有被审查人或被调查人供述,也能认定。

上述差别亦说明了违纪案件与职务犯罪案件虽然在证明标准上总体一致,但在证据标准上存在差异性,即职务犯罪案件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的具体程度和要求要高于一般违纪案件,理由为:一是刑事处罚的后果相较于党纪处分而言更加严厉,刑事处罚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涉及公民的财产、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在证据把握上应当严之又严,而党纪处分涉及对党员权利的限制或党内职务的调整,严厉程度低于刑罚。二是从提高办案效率的角度来看,违纪行为复杂多样、证据隐蔽、取证困难,如果不区分案件情况,在已有被审查人陈述且有证据予以印证的情况下,仍要穷尽各种手段收集证据,会增加取证量和办案难度,影响办案效率。三是党员不同于普通公民,对党有忠诚义务,如实交代自身问题是党员的义务,是其向党组织表明认错悔错态度的具体表现,对被审查人出于干扰组织审查目的而进行的恶意陈述,还可区分情况追究其纪律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二十条,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定案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证据,才能定案。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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